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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客商来北川投资兴业,推动北川快速发展振兴,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优惠政策,现对相关政策主要条款梳理如下: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对落户北川的新办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免征前三年所得税、减半征收后三年所得税;未获批准免征的,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三年按50%补助给企业;对工业企业投资者所得红利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后三年按50%奖励给投资者。

  第二条对落户北川的非新办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现按西开政策有关条款执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县政府已向省人民政府报批,等批复)

  第三条对北川境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得认定之日起,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四条对实际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际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实际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实际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对实际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继续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财税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规费政策

  第五条对落户北川境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土地政策

  第六条经济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每亩5.6万元-12.88万元的地价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过亿元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七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

  1、建设用地:供地区域有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为起始价,无基准地价的按征地成本价上浮10%为起始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

  2、非建设用地

  项目开发、经营区内成片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非建设用地,项目方采取租赁或有偿流转方式使用;流转价格按林地征用成本上浮不低于10%计算,流转后可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权证。项目开发需征占用非建设用地的,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3、兼有商住的项目:对于重大综合性项目规划中兼有商住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条件下,由项目方申请,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项目建设用地中可以配套一定比例的商品居住用地,但配套比例不超过45%。在文化旅游及相关商业项目建设主体工程未完成前,不能出售该项目内商品住宅。

  4、基础设施补助:土地出让前没有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重大综合性项目,政府依照项目建设用地取得价款(不含商品居住用地)的30%-70%计算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1)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30%计算补助;(2)投资额在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40%计算补助;(3)投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50%计算补助;(4)投资额在50000万元以上,70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60%计算补助;(5)投资额在70000万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65%计算补助;(6)投资额在100000万元以上,原则上依照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商品居住用地)取得价款的70%计算补助。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用地,按专项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提高供地效率。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提前做好产业用地的统征、储备、供应工作;实施工业园区预征地制度,保障半年至一年的工业项目用地;建立产业用地“绿色通道”,实行用地联审制度,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

  四、金融信贷政策

  第十条建立金融机构支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从2010年起,对产业项目年新增贷款达到全部新增贷款总量40%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企业授信范围,加大产业信贷投入。县政府对产业信贷投放规模大、为北川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落户北川产业投资项目,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对落户北川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政府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扶贫贷款、专项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发挥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鼓励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利用县禹羌信用担保公司等融资平台,为企业进行担保,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在北川注册的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经财政年终核算,年月均融资担保金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5倍以上、对北川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60%以上的,县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加强银企合作。不定期召开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组织经常性的银企合作及项目推介会。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北川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金融新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动产质押、银团贷款、联保贷款、合同订单(提货单)质押贷款、存款质押贷款、优势产业链融资等新兴业务;支持有各级财政、对口援建资金来源项目的搭桥贷款;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合同订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品种。

  五、劳动用工政策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政府资助企业组织职业技术培训。

  六、基础设施政策

  第十五条对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通供(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和平整土地,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六条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供给和保障。

  七、管理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对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县政府同意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十八条企业落户北川的相关手续按照部门联动机制要求,由县产业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及乡镇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到底。

  第十九条对落户北川项目的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指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切实解决落户北川企业职工户口入籍、就医、子女就学等社会需求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八、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家,对贡献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及全省劳动模范等评选,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名人选。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通过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的,县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县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技术标准研制和修订的企业和单位,县政府分别给予5-1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