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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江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合江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合江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合江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五条修订为:增加“计征时间以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二、将第十条修订为:县政府配套费减免缓领导小组为配套费的减、免、缓审批机构,研究、审批除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的减、免、缓事项。

配套费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住建局分管财务副局长为成员组成。

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日常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修订为:

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按程序转报县配套费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除合江镇外的其他建制镇,由建设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再按程序转报县配套费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减、免、缓的项目,经县住建局审核,由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减、免、缓手续,并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

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申请减、免、缓的项目,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

配套费领导小组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减、免、缓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审批;减、免、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减、免、缓项目审批后,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减、免、缓结果,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本条第项审批的减免项目,逾期六个月未办理的,则不再享受配套费减、免优惠。

四、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经批准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划验收前补缴配套费,并按补缴配套费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已缴纳配套费但按政策应减、免的,通过规划验收并按规定移交后,按第十一条程序申请退还。

五、将第十三条修订为: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届满之前按规定缴清。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江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附件

合江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依法向实施房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负责执行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建制镇负责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配套费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征收,征收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35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15元/㎡,计征时间以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适时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一律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配套费实行县收县管,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统一征收,缴交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

部队的军事设施。

党政机关以及公检法办公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单建式人防工程。

民政部门兴办的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还房以及限价商品房项目中的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教科文卫用房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孤儿院、养老院、教科文卫用房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开发项目中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的配套设施用房。

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的农村居民按照“三原”原则经批准实施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居民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自用住房。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免收配套费的项目。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减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缴配套费。

第十条 县政府配套费减免缓领导小组为配套费的减、免、缓审批机构,研究、审批除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的减、免、缓事项。

配套费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住建局分管财务副局长为成员组成。

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配套费减、免、缓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按程序转报县配套费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除合江镇外的其他建制镇,由建设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再按程序转报县配套费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减、免、缓的项目,经县住建局审核,由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减、免、缓手续,并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

国家、省、市、县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申请减、免、缓的项目,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

配套费领导小组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减、免、缓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审批;减、免、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减、免、缓项目审批后,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减、免、缓结果,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本条第项审批的减免项目,逾期六个月未办理的,则不再享受配套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划验收前补缴配套费,并按补缴配套费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已缴纳配套费但按政策应减、免的,通过规划验收并按规定移交后,按第十一条程序申请退还。

第十三条 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届满之前按规定缴清。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代各建制镇收取的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后,按季度划拨给各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配套费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擅自免征、减征、缓征配套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