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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本

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开创“三农”发展新局面的意见》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等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为整合林业生产要素,创新经营模式,加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在深入浙江衢州市、丽水市等城市调研的基础上,吸收浙江省、江西省以及四川省内宜宾市、眉山市培育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1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十三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文件,将我市列为第二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批复同意了我市上报的《四川省成都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方案》。要求我市深化林改,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完善政策,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林下经济,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

201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市委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市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专项小组下达全面深化改革事项任务,要求我市要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加快发展,着力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等新型职业农民。

2016年,市政府确定为我市深化林业改革突破年,要求我市要加快出台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进一步支持做大做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两个方面配套制度文件。

二、制定过程

2015年10月,按照瑞武常委的指示,市林业园林局及时组织起草了《关于培育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10月29日,组织崇州、大邑、彭州、温江、郫县等五个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以及成都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成都分行主管领导,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专题讨论。11月2日,将《实施意见》印发各相关区县林业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瑞武常委审阅,同时发给市林改领导小组13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11月9日和12月22日,瑞武常委主持,两次召开市级部门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讨论。结合会议精神及各部门、各区县反馈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16年1月8日,我局将该文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16年5月30日,《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指导市、县两级林业、财政等部门,通过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给予标准认证奖励和项目资金扶持、完善金融保险服务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措施,提升壮大林业龙头企业、规范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家庭林场和森林人家、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按照政府引导、林农主体、分类推进的原则,不断完善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林业产业化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业职业经理人为骨干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为确保《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明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评定、扶持、管理相关政策,将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成都市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成都市家庭林场管理办法》、《成都市森林人家管理办法》、《成都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成都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承担林业生态和产业项目名录》等配套管理办法。

四、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解读人:骆丹

联系电话:028-8767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