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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关于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努力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十七届政府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住房消费

我市居民家庭和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型住房、改善型住房,以及我市居民家庭住房拆迁后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均按照“认贷不认房”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即:申请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鼓励长期进城创业、务工的我市农村居民和外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均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书、购房发票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什邡市中心城区购房已完成户籍入户手续,且和法定监护人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根据什邡市中心城区各小学招生区域,可享受所在地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同等待遇,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享有50万元的贷款额度,并取消对异地贷款职工户籍的限制。

购买面积大、房屋总价高的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积极支持。

购买二手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二手房直贷窗口,并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

住房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居民家庭购买改善型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购房办理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征收,90-144平方米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拆迁户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安置,其购买房屋总价等于或少于安置补偿货币金额的,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大于安置补偿货币金额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有效期内,凡在什邡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套住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在什邡市非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套住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完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如撤销原买卖网签合同备案,则该套商品住房再次出售时,对购买者不予补助;撤销原买卖网签合同备案的购房人再次购买其他商品住房时不予补助。

(十一)对于符合我市创新创业相关规定补助条件的各类创业人才在什邡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和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外,再由市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适度控制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规模。对于尚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开发企业可通过申请办理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调整手续后,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

稳妥推进各类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政府购买安置住房或为货币化安置户搭建购房平台等方式,打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各类拆迁安置住房的通道,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通过自持或与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进入租赁市场。

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走出去”,开展房地产销售活动,对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有关展销活动,由市财政给予参展房地产企业50%的展位费补助。参展企业应在相关展销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

全面取消商品房限购、限价措施和户型限制。对于已办理施工许可但还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或楼栋,施工前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户型结构。

调整规费征收方式。在什邡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总金额的50%缴纳,剩余50%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有效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应尽力满足,对社会信誉好、业绩佳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应给予重点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降低房地产企业的保证金比例。

对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财政措施的通知》给予一次性补助。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规、建、售”行政审批行为,对信誉优良的房地产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审批服务,从行政审批环节为企业提速增效。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2月29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