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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业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和促进工业项目加快建设

  (一)推动工业投资。积极推动我县101项已列入国家规划的“3080”工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2009年重点抓好竣工项目11个,在建重点项目9个,新开工重点项目7个,包装储备重点项目25个。适时举行招商说明会,推介成熟项目,增进投资实效。

  (二)建立工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投资强度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地,项目用地价格按县政府公布的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核准执行。凡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项目,其用地供给和用地价格按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做好花荄工业园、雎水干河子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立重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从2009年起,县财政按本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5%的比例以城市建设支出科目列支,专项用于补贴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重大工业项目联审制度。进一步简化重大工业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安评、用地、生产许可等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在承诺时限内提前办结。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审每月例会制度。

  二、加大财税对工业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财政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效应、乘数倍增效应,财政扶持方式由过去以定向补贴为主转变为以贴息补助、放大投融资功效为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09年工业发展资金要高于2008年实际投入水平。

  (六)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从2009年起,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装备更新、扩大产能和重点节能降耗项目等贴息补助。

  (七)支持工业园区发展。从2009 年起,对新引进企业,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产业园区;整合产业资金等各类工业项目资金,重点安排给产业园区企业;设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奖,加大对园区发展和部门、乡镇支持园区工作的奖励力度。

  (八)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通过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的,按市政府出台的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县上再分别匹配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九)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工业。鼓励县辖范围内各类企业用其利润在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直接再投资新办鼓励类工业项目。新办工业项目享受我县外来企业同等待遇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上年度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分3年逐年安排支出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进一步增强担保实力。对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3年,县财政增加注资5000万元扩大安县兴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增强其担保实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担保公司担保发生额的3%-5%给予风险补偿。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县兴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指导。

  (十一)建立工业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工业招商,对从本县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工业项目,按照科技城管委会《绵阳市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奖励。

  (十二)加大涉企收费项目清理。涉及工业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从低收取,对特殊行业经批准后可实行减免缓政策。

  (十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市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上同时分别匹配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四)鼓励引进配套合作企业。积极鼓励创亿元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通过配套项目、配套产品引进外来合作企业。对引进县外企业来我县投资配套协作项目,县委、县政府对有功人员按实际到位投资总金额的0.5‰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销售收入每增长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领军人物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销售收入首次过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企业,给予领军人物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三、促进工业提速增效,加快发展

  (十六)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 日至2009年3月31日,对坚持生产的规模以上至亿元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50%以上且增加值同比增长达到30%以上,亿元以上企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以上且增加值同比增长达到30%以上的企业生产性用电,在执行现有电价的基础上给予5分/千瓦时的补贴。

  (十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积极开拓市场的工业企业和政府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适当的工作经费。

  (十八)支持经营困难企业发展。对因金融危机影响,目前经营困难但仍然坚持生产的企业给予扶持,引导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确保企业不裁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

  四、强化金融服务,创新融资品种

  (十九)放宽抵押质押品种。对有产品、有市场、有一定效益和没有不良记录的“三有一不”企业,在采用机器设备、房屋等动产、不动产进行抵押时,适当提高抵押率;有可靠凭据或权力价值明显超过授信额度的动产、不动产,可不再进行中介评估。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从2009年起,对工业新增贷款达到全部新增贷款总量40%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完成任务特别出色,政府将在区域内协调县级政府性存款和设立基本开户行等方面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