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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

  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

  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

  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快中国(绵阳)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科技城实际,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8年承接引进到科技城的工业项目,全面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在五年内享受以下政策。

  一、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供地,项目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让价40%—10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5000万元—1亿元按40%、1—3亿元按50%、3—5亿元按60%、5—10亿元按70%、10亿元以上按100%支持。

  二、当年投产企业,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20%的支持。后四年,年纳税额100—1000 万元、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20%的支持,年纳税额1000—3000 万元、税收增长在25%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15%的支持,年纳税额3000—5000 万元、税收增长在20%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10%的支持,年纳税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税收增长在15%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5%的支持。

  三、其生产地不在绵阳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科技城的总部企业,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支持。

  四、进入科技城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税金达到400元—1000元/㎡的,三年内给予30%—100%的租金支持,其中:1000元/㎡及以上按100%,800—1000元/㎡的按80%,600—800元/㎡的按50%,400—600元/㎡的按40%;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支持;国有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优惠出售给生产性企业,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享受成本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可以按成本价直至零价格限额购买标准厂房。

  五、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减半收取人防费;三年内按80%比例扶持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1—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六、科技城管委会权属以内,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规费按低限收取,其余全免;全面履行《投资协议》 各项约定,“零费用”办理开工相关手续,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过程中缴纳的工商注册登记工本费,预核名称费,企业代码证工本费,地税、国税登记工本费,地形图纸费,宗地放线定桩费,土地评估费,宗地测量制图费,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

  七、在原产地金融机构认定的A以上信用等级的产业转移企业,在绵阳发展时享受与本地同等信用等级企业的融资服务优惠措施;对市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的外来配套企业,优先提供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帐款和专利权(商标)质押贷款等融资产品服务;对市场前景好并拟建信贷关系的外来企业,在企业抵质押资产不足时,优先发放企业股权或高管人员无限责任贷款;涉及出口贸易的企业,在外汇核销上给予优惠;对入驻绵阳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施特殊服务政策。

  八、优先申报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由天力担保公司、久盛投资公司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担保贷款,并提供担保服务;优先提供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进入科技城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使用贷款提供全额贴息支持。

  九、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新承接转移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税收贡献适度给予运费补贴。

  十、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以累进制的方式给予奖励,其中:年薪15—30万元按30%奖励,30—50万元按50%奖励,50万元以上按70%奖励;鼓励培训员工,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围绕科技城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3%的培训费用支持。

  十一、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颁发“绵阳科技城VIP”金卡,享受绵阳城区公益设施、治安、医院、机场、交管及子女选学校入学等VIP服务;对外来投资业主、骨干职员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在就业、就医、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

  十二、产业集群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

  以上对企业支持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