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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区招商引资财税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决定》(自委发[2007]2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高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增强高新区招商引资吸引力,做大做强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板仓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等产业扶持政策。

  二、为鼓励兴办工业企业,凡在板仓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财政扶持。其中,第1至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其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第4至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其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4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三、为鼓励兴办工业企业,凡在板仓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并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财政扶持。其中,第1至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其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10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第4年至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其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40%、8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四、为鼓励进入板仓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凡列入省及以上技术创新、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国家级项目按3年计、省级项目按2年计,按照项目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8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五、为鼓励进入板仓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产业,对享受五年基本扶持期满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税收年增长超过25%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7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2、对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30%的龙头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6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3、对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35%的优势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六、对新进入高新区的具有规模效益或有影响力的第三产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