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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稻城县招商政策

第一条 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 农牧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

(二) 旅游业开发;

(三)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矿山建设;

(四) 能源建设;

(五) 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六) 中、藏药资源开发利用;

(七) 交通、通讯设施建设;

(八)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

(九) 城镇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十) 房地产开发;

(十一) 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二条凡来我县投资与合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债券或企业产权,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条凡来我县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外部条件能自行解决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凡需纳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自筹投资的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二、税收

第四条 投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五条 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第六条 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产业,且该项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此规定结算。

第七条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经营,在2001年至2010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列举黄金除外),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四荒地”,用于发展以工业为主的建设项目,从投入使用起,5-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开发“四荒地”用于发展大农业或创办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农林特产税。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投产开业后,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税,第6—10年内,按省政府规定最低标准的50%—70%征收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缓交或免交当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实行一厂多制的企业,对以外资为主的,其财务制度和有关税收政策一律按外资企业对待。

第十五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留地方部分25%先征收,后由县政府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三、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保证市场准入机会均等,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投资者都可以进入。

第十七条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册资本1万元,经载明即可申办设立,知名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鼓励自然人或法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申办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科技含量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由5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由1亿元放宽到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