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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范围及方式

1、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均向县外客商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

2、客商可以货币、实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来我县投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参股我县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

3、境内外、县内外投资创业者在我县兴办的项目,按投资规模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档优惠待遇。

二、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从事农产品加工及农业资源开发的项目,可实行土地租用。项目建成投资后,客商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有关规定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一次性交清的,返还投资者10%。

3、投资兴办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在缴清办理征地手续必需的省、市级规费外,其余县留部分减半缴纳。

4、客商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等),可先租用后出让,租金、出让金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收取。

三、规费政策

1、工业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了必须上缴市、省、中央财政部分外,地方性收费项目及中央、省、市核定收费项目中的县留用部分,全部免收;工本费用,经物价部门核定,按核定最低标准执行。

2、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取的审计、评估、验资、公证等费用,可在最低标准下予以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等只收取工本费。

四、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按30%标准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四年由县财政按40%标准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县财政按50%标准奖励。

2、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额分别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以参照上条政策所规定的档次标准执行。

3、投资从事种植、养殖业等农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县财政按50%标准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人。

5、凡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除享受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在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上述有关政策奖励。

6、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按县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五、优惠政策兑现

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下列程序给予兑现:

1、财税政策的兑现。企业依照税法先行纳税,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招商局和有关部门认定,每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兑现。

2、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县财政、土地部门负责办理。

3、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六、“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度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拉动大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度,经县政府研究,“特事特办”,可以享受更多的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省、市优惠政策中本政策未涉及的,按省、市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