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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西安国际港务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1亿元,用于推进国际港务区电子商务产业聚集,支持落户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利用网络能够进行企业的全部贸易活动,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实现的企业以及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

  (二)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包括:创业扶持政策;运营补贴政策;奖励补助政策;人才引进政策。

  第六条 创业扶持政策

  (一)办公房租补贴

  1. 入驻国际港务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名员工办公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

  2. 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

  (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服务费补贴

  对与B2B、B2C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运营补贴政策

  (一)WIFI 补贴

  对于建立无线WIFI覆盖超过1000平方米的企业,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物流补贴

  1. 给予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企业15%的国际快递费用(按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补贴。每家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最高不超过500万。

  2. 给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企业国内环节快递费每单1元的补贴。

  (三)孵化器补贴

  对企业自办的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经管委会认定的,可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配套服务补贴

  1. 对入驻国际港务区的电子商务产业链相关的贸易公司、物流公司(含货代公司)、摄影摄像服务公司及相关培训机构等,根据企业业务量及运营情况,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运营补助。

  2. 对在区内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论坛、创业创新大赛、展会及培训的企业,可根据活动形式及规模,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会展及培训费用补贴。

  (五)电商平台补贴

  对新设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年网络交易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5万元。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六)跨境进口补贴

  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口贸易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八条 奖励补助政策

  (一)示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重点扶持企业奖励

  对获得中、省、市财政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1的配套补助,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优秀运营企业奖励

  开展年度电子商务优秀企业评选,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获得风投企业奖励

  对入驻国际港务区并获得风险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获得风投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政策

  (一)安家补助

  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5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限5人以内),经管委会认定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

  (二)公寓租金补贴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可为其园内创业人员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寓,并按照10元/平米/月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条 企业享受各类扶持政策的资格审查及认定工作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发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由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并初审后,会同财政局、投促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经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审定,会议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可同时享受国际港务区相关政策,但从优不重复。本办法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期满视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