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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西安市、蓝田县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焦汤管委会、白鹿原管委会。其他部门引进的项目参照乡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第三章 考核依据

第四条 县政府于每年年初以市上下达我县的内、外资目标任务数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各乡镇和三个管委会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实行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分和奖励两种形式。招商引资实际进资额奖励按照经济发展状况,分乡镇、部门设定不同的引进资金基数进行奖励。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全县22个乡镇分为三类:一类乡镇(蓝关镇、华胥镇、三里镇、汤峪镇、小寨乡);二类乡镇(前卫镇、泄湖镇、焦岱镇、普化镇、玉山镇、安村乡、孟村乡、史家寨乡);三类乡镇(葛牌镇、辋川乡、玉川乡、厚镇乡、金山乡、三官庙乡、蓝桥乡、九间房乡、灞源乡)。

第六条 完成内资实际进资任务的加2.0分(三个管委会完成内资任务的加1.8分,完成外资实际进资任务的加0.2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进资占任务的百分比分配加分;内、外资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0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2分。

第七条 其他部门有内、外资实际进资的参照一类乡镇任务计算加分。

第八条 奖励分内资奖励和外资奖励。

(一)内资奖励:①对完成当年内资任务的,奖励1000元,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100元;②属当年引进的西安市以外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①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外资奖励:①对完成当年外资任务的,奖励2000元,每超1万美元奖励150元;②属当年引进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除享受①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没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其他部门引进的项目资金,参照一类乡镇任务予以奖励。内资实际进资达到标准,奖1000元,超过标准,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100元;外资实际进资达到标准奖励2000元,超过标准,每超1万美元奖150元。

(四)对于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奖励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五)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引进500强企业且投资属大项目的奖励,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较高者给予奖励。500强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权威机构在公开媒体公布的信息为依据。

(六)对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按奖金总额100%奖励;对公益性的项目按奖金总额的80%进行奖励。

(七)对两个以上乡镇、部门,或乡镇和部门引进的同一个项目,按各方协商结果考核。

第五章 考核确认

第九条 申报确认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须提交项目统计报表,如实收集、汇总引进资金情况。

第十条 确认实际引进内资的依据是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地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地客商的证明)、企业(项目)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投入资本金的银行进帐单,实物、无形资产的投资需提供实物验收单、原始购置发票、资产评估报告或技术价值认定报告等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确认实际引进外资的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海关进口货物报送单、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供的申报核准资料及有关协议将纳入项目跟踪系统,若发现有虚报、瞒报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考评办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考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招商局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