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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的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共七条,现重点对补贴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材料进行解读。

一、“一、补贴原则,2、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且个人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其中,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签订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起,不能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为加强管理,杜绝补贴申请中的不规范现象,个人需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方可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目前经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为临港物业中介及悟空找房。

二、“一、补贴原则,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申请人补贴期满后如需继续享受人才租房补贴,需重新申请,累计补贴时限达到3年,人才租房补贴资格自然终止。

三、“二、补贴对象,单位范围,6、生产经营地在张江科学城且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机构,或金融、会计、法律等生产性服务机构”,本次修订把在张江工作的人才纳入临港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保障范围,以在推进产业、项目承载的同时,做好人才的对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来临港居住和生活,以人才的引入带动企业和项目的导入,以人气的集聚盘活主城区空置房源,促进主城区城市功能的配套完善,加强主城区人才的集聚。

四、“三、补贴标准,A类人才,每人每月1600元;B类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C类人才,其中: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每人每月1000元;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或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者,每人每月800元;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每人每月600元;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者,每人每月400元;5、经认定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本次修订适当扩展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保障范围,将学历标准由现行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调整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相应调整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针对现行补贴主要集中在C档,即400元、600元和800元的情况,C档中相应增加学历为大专的一档,设定补贴标准400元,其他档次补贴标准相应调整,分别为A类每人每月1600元,B类每人每月1200元,C类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同时考虑到企业实际,对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条件暂不再要求。

五、“五、申报材料,6、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近一年内在沪缴纳过城镇税保险即可,不需缴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