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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重点发展的创意类企业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杨浦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统计局联合编制的《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区且税务属地的以从事创意产业为核心业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创意类企业的确认、复审等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界定和发展重点

第四条 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等知识和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创造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

第五条 根据《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实施纲要》,我区创意产业重点发展建筑设计、工业设计、软件设计、文化传媒、时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咨询服务等。

(一)建筑设计:重点发展与建筑有关的设计行业,包括室内设计、建筑装饰、环境、环保设计、城市设计、工程设计等;

(二)工业设计:重点发展工业美术品设计、模具设计、包装设计、产品设计等;

(三)软件设计:重点发展应用软件设计、系统软件设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其它软件服务等;

(四)文化传媒:重点发展新闻出版业、影音制作、文艺创作策划、动漫设计、电子游戏制作及广告设计等;

(五)时尚设计:重点发展纺织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等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查等服务。

(七)咨询服务:指工程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本创意企业范围将根据本市和本区创意产业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确认条件

第六条 创意类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从事创意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主营创意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二)企业按国家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四章 申请所需材料

第七条 申请确认创意类企业所需材料包括:

(一)《杨浦区创意类企业审核(复审)申请表》;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一套);

(四)区经委认为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报

(一)园区内企业,由其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后,由企业所注册的园区统一受理,经初审同意后,集中向区经委申报;

(二)入驻在园区外企业,直接向区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核

区经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经审核企业不具备相关标准和条件的,由区经委负责将材料退回;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区经委通知申报园区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对逾期不整改或不补充材料的视作审核不通过。

第十条 确认。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区经委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年检。区经委对创意类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创意类企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通过创意企业审核(复审)的企业,一经发现,区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已扶持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杨浦区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