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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是典型的能源消耗型城市,也是煤炭消费大县。长期以来,煤炭一直是我县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因传统用煤方式,尤其是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影响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全县煤炭使用量逐步增多,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偏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要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控力度,迫切需要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散煤清洁化治理,涉及方面多、工作任务重。在当前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用煤标准不健全、管理机制不顺畅、部门职责不明晰等问题,致使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够明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治理环节,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六个更加注重”,以建设富强美丽文明幸福新博兴为目标,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等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加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控,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煤炭污染突出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镇、经济开发区主体责任,强化县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分工协作、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及目标

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县发改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博兴县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等措施减少煤炭消费,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煤炭清洁能源。到2017年底,力争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控制指标。

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务求实现环保达标。按照市环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到2017年底前,全县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到2020年,全县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完成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鼓励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和燃气锅炉。

强化煤炭销售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销售燃用煤炭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并对煤炭销售、燃用单位加强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煤炭销售。通过实施奖补政策和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民用煤散烧。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先进节能环保炉具的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区无煤化,其他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以我县相关煤炭加工企业为依托,加强与外省市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技术合作,加快完善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研发生产基地和储备配送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建设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建设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实行目录制度和动态管理,加强财政支持。各镇、经济开发区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制定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

四、保障措施

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参加,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县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季度例会由县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出席,汇报相关情况;月调度会由县协调小组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镇、经济开发区每月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县领导。各镇、经济开发区作为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属地化监管作用,对散煤销售点、各类散煤用户进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过程监管。

明确职责分工。县发改局负责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负责煤炭加工及经营监管,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负责对涉煤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扶持政策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炭存储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县城建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等有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监管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监管等,负责指导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等工作;负责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加强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及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完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等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加强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强化督查执法。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加工、销售、燃用、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控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积极参与该项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