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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新建立的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八)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额度。

(九)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免税政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 50%奖励企业。

(十)对新建并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投资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十年按50%给予奖励。

(十二)对现有各类企业的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的比重测算企业新增税收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专项支持。

以上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服务业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

三、金融支持

(十三)建立市政府调控资金,对新建市重点项目中的导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项目,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十五)金融部门可适度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