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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战略新兴产业政策

城办发〔2012〕21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中规定,重点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生物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及节能环保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装备,余热余能利用装备、环保技术及装备等。

重点园区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生物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和新兴产业园。其中新兴产业园规划面积20.2平方公里,东至双元路,南至空港工业园规划4号路,西至洪江河,北至锦宏东路,重点发展新型能源、工程建筑等领域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

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区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2、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建设期间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资金扶持;

3、用地优先安排或对上争取用地指标;

4、每年组织筛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

5、积极引进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等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直接融资。

4、上市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青城政发〔2014〕11号《城阳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规定》,城阳区鼓励在城阳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市。

(一)鼓励企业上市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针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区财政预拨50万元。

2.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区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的0.2%补助,区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区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区政府给予前两名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后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6.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融资,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并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等工作后,企业挂牌发生的中介费用区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鼓励挂牌企业转板上市

7.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转板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按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执行。

(四)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8.企业上市挂牌改制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以及规范利润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15号)给予扶持。

9.企业上市挂牌改制过程中,吸收合并区外企业到区内注册纳税,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招商引资政策扶持。

10.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鼓励上市挂牌中介服务业发展

11.鼓励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服务中介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区内年缴纳税收20万元以上的,自其达到年度起(按照机构设立当年或次年缴纳税收额计算),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