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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黄河善谷”建设,鼓励区内外社会慈善企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我区投资置业、发展创业,打造政策洼地、道德高地和慈善家、企业家兴业行善的理想之地,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结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第二章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条自治区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善引资、产业培育发展、慈善城市创建、慈善人才建设、慈善事业发展等项目以及企业的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相关县政府 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发展扶持资金。第三条自治区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的贷款贴息资金,凡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补贴,贴息期1年。相关慈善组织项目运营也可享受贴息贷款。第四条入园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除享受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政策外,5年内政府再以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给企业。第五条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条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和资源配置第七条慈善园区用地由自治区统一规划,集中审批用地后,入园企业用地具体位置由当地政府按照园区规划确定,报自治区政府备案。第八条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园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统一供地。第九条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适度向慈善园区倾斜,对企业利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的,享受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支持入园企业发展。第十条对入园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出让给入园企业,矿产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减免。第十一条所有入园企业享有入驻区非稀缺性资源的优先竞得权。第十二条在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用电方面,自治区协调电力及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电价享受每度0.015元补贴,同时报请国家免除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第四章奖励和扶持政策第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各地方政府的自主审批项目马上办理,申报审批项目由专人按期限到上级主管部门跟踪办理。自治区对符合规定的园区内建设项目实行急事急办、优先办理。第十四条园区“六通一平”等厂区以外的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自治区给予支持。第十五条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第十六条凡在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制定投资者本人及家属在户籍、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治区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七条入园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5亿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5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提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特殊贫困人员人数超出慈善企业规定要求的,视超出比例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八条对入园的慈善企业家、企业,视其对宁夏慈善事业发展、推动“黄河善谷”建设的贡献情况,授予“黄河善谷慈善企业家”、“黄河善谷慈善企业”荣誉称号,并享有荣誉市民待遇,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贡献突出的自治区报请申请“中华慈善奖”。第十九条慈善企业报自治区审核后,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给予宣传报道。公益性广告费用实行全免,商业广告费用给予减半优惠。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内各慈善工业园区,凡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如本政策规定更加优惠,经企业自愿申请,民政及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