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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稳增长的系列决策部署,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投资兴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结合经开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特别是要把自治区政府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和呼伦贝尔市为确保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推出十条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PPP模式建设经开区内的供水和净水处理、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等项目。

三、积极发展飞地园区合作方式。欢迎呼伦贝尔市域内其它旗市区引入的项目利用经开区的区位、软硬环境建设等优势入驻开发区开发建设,对该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入园协议约定,按比例由经开区财政返给引入项目的旗。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争创名牌。一是经开区积极支持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并协助企业申请呼伦贝尔市的奖励资金。二是经开区支持企业争取名牌,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法为: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并协助企业申请呼伦贝尔市的奖励资金。

五、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和提档升级奖励机制,由经开区财政年初制订预算,重点对新增用电量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优强企业和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奖励。

2015年在经开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属地注册,手续齐全,在经开区纳税的企业,年内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凭资金支出财务票据,经开区财政奖励项目单位50万元,奖励法人10万元。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对在转移来经开区的的农牧林产品加工项目,属地注册,手续完备,在经开区纳税的企业,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经开区财政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一次性予以扶持。

为促进新建项目尽早投产,做大经开区经济总量,2015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投产企业,属地注册,手续完备,在经开区纳税的企业,凭财务票据,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六、完善配套设施。入驻经开区项目的用地,实行共同完善配套设施,即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五项基金、农牧民补偿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土地成本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管委会评估项目用地面积、配套设施要求等标准,根据投资规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比例的用于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七、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凡入驻经开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在经开区发展总部经济,凡在经开区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局给予奖励。

八、建立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和由呼伦贝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煤化工、煤电联营、金属冶炼项目,成立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推进项目进展,采取专题研究、特事特办,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九、协助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补贴资金。

经开区积极协调呼伦贝尔市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部门,为入住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

经开区为新型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政策的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电费补贴,其中,自治区政府、电力部门政策补贴全部给企业,呼伦贝尔市、经开区补贴部分,根据经开区当年财力状况适度考虑。

十、建立奖励机制,鼓励中介招商。凡可以确认通过中介服务,为经开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建设项目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由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确认后,将根据项目在经开区国地税实际产生的计税金额给予中介服务主体奖励。奖励办法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25亿元、50亿元以上,按项目业主财务支出凭据,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于在开发区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加工区等,并自行招商引资成功的业主,且入住经营者合计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开发区财政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一次性予以扶持。

十一、对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给予资金支持。选择适宜的合作银行,安排500-1000万元专项资金向合作银行存入助保类融资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出台新的政策文件,立即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新文件相关条款。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