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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全市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等内容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意见》(呼政字〔2013〕196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完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实施促进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实施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三大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链三年滚动计划。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以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呼伦贝尔草原和大兴安岭森林为核心旅游品牌,实施旅游精品建设和品牌带动战略,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和旅游市场竞争力,带动创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和业态,以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演艺业、文化会展业、游戏动漫业、网络文化业、健身休闲等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为重点行业,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3.推动“互联网+”行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调化“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启动“互联网+”创业园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

4.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农牧民教育培训试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1.加快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调查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上规模、上档次,着力促进创业示范基地能力提升,重点培育一批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2.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继续鼓励旗市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助保金贷款”融资平台,支持扩大产业链融资、企业集群融资等互助合作类融资规模。

3.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 探索推进小微企业专利费用减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申请“消零”行动,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

4.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1.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在留足支付3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内,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稳岗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底。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积极化解失业风险。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

1.组织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创业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创业计划等6项计划。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推动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要求,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进入创业园、创业创新基地创业的企业,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3.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4.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