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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底,全市常住人口为25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33.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3%,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3.3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到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45万人,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5.3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末,将有1.8万老年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呼伦贝尔全面实现“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发展战略,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发展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旗市区可根据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