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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正镶白旗投资兴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正镶白旗以外的国内外客商(以下简称客商)在正镶白旗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合资兴建、产权转让的各类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客商独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矿产资源开发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30%;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前3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投。

(二)客商独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地方收入部分,前3年先征后返,第4、第5年按50%返还。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四)客商投资兴办或联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五)客商在明安图镇住宅小区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旗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办法〔2006〕29号文件执行。

(六)独资或合作投资(出资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从事农、牧、林、渔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七)涉及第三产业的项目,同时享受自治区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指定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青苗、草场、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购买破产企业的,办理转让手续,原企业属划拔土地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五条 开发土地从事农、牧、林、渔产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确定,一般为30年,最高可达50年。农牧户已承包的基本农田和草牧场,可通过双方协议以租赁方式明确使用权。集体土地可采用让利在先与客商具体协商办理,国有土地根据投资额可按最低标准收取或无偿划拨。土地出让金除上划部分全额返还。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客商投资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各种手续期间,除政策性上缴部分,只收取工本费;从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旗域内所有行政性收费。

(二)对客商投资企业申办各项手续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正镶白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投资额度大, 产业链长,对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可给予“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由合作双方商定。

(三)城建、交通、公路、电信、供水等部门单位要为投资企业配套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向旗内外投资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旗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目标标准收费,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严格控制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实行检查许可制度。未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出具许可通知书,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它组织,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摊派等。

第八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经招商主管部门确认,自申报之日起当年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其它政策的兑现,由招商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各有关部门限时办理。

第九条 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或规定未涉及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