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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凡来锡林郭勒盟投资的外商企业均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自治区地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锡盟行政公署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锡盟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8年内由同级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二、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其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拨款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30-6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投资额61-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投资额101-25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额250万美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盟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锡盟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企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或草牧场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