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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特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在五原县投资的各类工商、农牧林等县内外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或经营期(含开发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牧林加工龙头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实现并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关三年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第三条 投资企业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以出让的方式供给企业,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配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达到“三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水,土地平整)。

第四条 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厅式审批、一站式服务”。涉及的地方性规费原则上全部减免。

第五条 对投资商的子女入学、户口、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第六条 根据产业类别和投资情况,对企业的特殊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灵活措施协商办理。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五原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