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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杭锦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和社会公益事业向国内外全面开放。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旗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其它性质企业、经营实体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欢迎投资者以资金、物资、专利技术、名牌商标到我旗各类企业入股;对现有企业租赁、承包,或就部分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开展“三来一补”等协作。

第三条 凡列入我旗技术改造规划的“嫁接”项目,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其它专项贷款。

第四条 利税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允许企业以五年实现的利润弥补改造前一年的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先征后返、2年减半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6年内先征后返、7至10年减半先征后返地方所得税;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8年内先征后返、9至15年减半先征后返地方所得税,在以后10年内,先征后返30%的地方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值50%以上的,当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达不到50%的,可以适当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四)从事农业开发,面积在200亩以上,生产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内先征后返农业税;从事畜牧养殖业,5年内先征后返牧业和牧业特产税、所得税;从事林果业开发性生产,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5年内先征后返农业特产税;从事节水增效项目建设,以喷灌、滴灌等先进灌溉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先征后返一切地方税。

(五)兴办农畜林果产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先征后返一切地方税,从第4年起连续5年减半先征后返。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经营期内,先征后返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所得工资、奖金,先征后返个人所得税。

(八)非从事运输业的企业在批准经营期内,先征后返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科研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先征后返所得税。

(十)从事开发性生产、家畜产品加工、外贸的,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先征后返消、增两税中本旗留成部分。

第五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业年度起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租金。

(二)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开业年度起,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免收土地使用租金7年;51——100万美元,免收土地使用租金15年;100万美元以上,免收土地使用租金20年,投资数额再大,可以另行协商免收土地使用租金年限。

(三)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它资源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原材料加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80%优惠。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五)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对提供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设备)、技术、人才、名牌商标的旗内外公民和单位予以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质价值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的,按其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

(三)引进国外贷款,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资金的,按其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四)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低于银行年息1个百分点,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低于银行年息2个百分点,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低于银行年息3个百分点,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3%奖励;高于银行年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5%奖励。

(五)引进国内外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的,奖金可在上述奖励额度上相应上浮30%。

(六)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新增利润达到10%以上的,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5%奖励;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我旗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5%奖励;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5%奖励。

(七)凡被企业采纳的信息、建议、咨询、配方等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从税后留成中一次性奖励20%或在1——5年内分年度奖励10%。

(八)向境外推销本地工业产品,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九)奖金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均由企业中方支付;兴办外商独资企业的,奖金由旗政府支付;其他项目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七条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给予特殊照顾。

第八条 严禁乱收费,依法保护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第九条 尊重外商的投资意向、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未经旗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其活动。凡在我旗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作证,在旗内的食宿、交通及办理城市户口、子女入学、入托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