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梳理各类证明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89号)文件要求,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要以本部门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本部门依申请的行政权力涉及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填写《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梳理表》(见附件),证明事项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证明事项涉及的项目必须是权责清单中的权力项目;2.证明事项必须由其他行政机关提供,而不能由社会组织提供,以区别于中介服务事项;3.行政许可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是合法依据,其他类别的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明确,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梳理出的证明事项清单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旗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经审查通过的证明事项,形成证明目录。由旗政府法制办反馈各部门,各部门确认无误后上报旗政府法制办,由旗政府法制办统一在鄂伦春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周。

三、公示期满后,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将结果报送至旗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证明目录,由旗政府法制办报送旗人民政府审定。

四、清理规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凡未纳入证明目录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受理和批准的条件。

五、各部门报送材料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联系人:何智丽;联系电话:5622837;电子邮箱:fzbelc@163.com

2017年5月9日

附件: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梳理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