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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11号)

《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国函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5号)

《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工371号)

《包头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包府办105号)

《包头市“稳增长、促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号)

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优惠政策:对于园区引进的节点延链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和为主导产业配套的下游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11号)

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银(川)等经济区发展,形成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带。

积极推动内蒙古、广西、宁夏等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加大中央支持和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

(国函8号)

落实对西部地区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土地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倾斜力度。

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银川等经济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1号)

产业政策。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内蒙古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财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

国土资源政策。鼓励使用未利用土地,适当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5号)

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

财政支持政策: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

土地倾斜政策: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电力支持政策:鼓励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的风电场,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财工371号)

支持各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的资源节约、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补链等方面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以实现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内各种废弃物的综合循环利用。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包头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

(包府办105号)

提供优惠的、充足的电力供应,提高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电可靠性。凡是承接产业转移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继续享受全国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可比口径最低电价。

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已开工建设的转移高新技术项目,在启动资金和贴息资金上给予扶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号)

降低物流企业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办物流企业。

不断完善税费、土地、电力价格政策,简化程序,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促进物流业科学发展。

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项目和物流企业在物流管理信息化、运输工具现代化等系统建设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基地,重点物流项目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

《内蒙古自治区任命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正常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48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31号)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其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

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包头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包府发81号)

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高危行业、食品药品行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内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注册成本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改事业性收费。

对设在我市的鼓励类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鼓励类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缴纳。

除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新办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它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