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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敖汉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敖汉物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秩序,保护物流产业园区开办单位和入驻园区法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开办单位、运营管理法人、意向入驻园区法人和园区建设阶段的入驻法人。

第三条园区开办单位为敖汉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物流园区办),意向入驻、入驻园区法人为从事或拟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法人和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物流园区办是园区建设的管理机构,在旗委、旗政府和敖汉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园区的总体规划布局、园区内用地规划及园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园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三)负责招商和对入驻园区项目的初审;

(四)对入驻园区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五)对入驻园区项目各种相关手续提供"代办制"服务;

(六)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物流园区办财务收支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六条 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物流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第七条 凡从事物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分拨、配送、信息处理、商品交易、农林畜产品加工、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法人及相关联产业,经批准后可入驻园区。

第八条 每个入驻园区法人用地规模不得少于5亩,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万元(不含土地价格),并按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建筑投资。

第四章入园程序

第九条申请入驻法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项目说明书、与拟建项目相关的行业许可、项目建设资金证明、项目拟建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物流园区办对申请入驻园区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合格后,申请入驻园区法人与物流园区办签订入驻园区意向协议,协议中约定项目名称、土地使用面积、项目预计开竣工时间等事项。申请入驻法人按申请的用地规模和功能板块投资强度要求,每亩缴纳入园保证金2万元。

第十二条项目初审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入园项目未能通过领导小组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物流园区办将入园保证金退还原申请法人。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入园项目,入园项目申请人要在批准的10日内,与物流园区办签订正式入园协议。

第五章 园区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功能分区、功能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规划与设计由物流园区办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进行。

第十六条 功能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建设、安装在土地、规划等部门完成放线后,由法人按照统一设计的要求和协议中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立面要求等自行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履行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程序,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把安全关、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各项目开工前,物流园区办要协调好供水、供暖、供电、排土排渣等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需要。

第十九条 建立用地退出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物流园区办和旗国土部门依法处置,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1、对项目实际投资强度2年内达不到所约定标准50%的;

2、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3、超过入园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4、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没有按约定的业态经营或2个月以上不经营的。

(二)严格控制法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确实需要转让的,经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并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原有的经营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