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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外开放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辖区以外来呼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第二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对外开放。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各种事业,不限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不限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投资方式,不限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后,即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享有道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含修建地下防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享有该项目的地面开发和使用优先权。

第六条 以BOT、TOT方式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水源和净水厂以及道路改造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来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给予延长经营期5—10年的优惠,并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购置和技术改造。市内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10—20%。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各类项目,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其中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可办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的有效签证。凡需出国(境)或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凭身份证即可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对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地方财政在一定期限内,按创汇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内陆运输补贴。取得边境小额贸易权的企业,免领出口许可证,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证书》规定的待遇。放宽自营出口经营权标准,其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人民币;私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标准比照国有、集体企业的标准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设立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