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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加快武川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在武川县境内新投资设立企业(含原有企业技改扩建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国内外公司、集团、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从事可镇建成现状区内的改造项目,可享受《武川县可镇旧城区改造实施意见》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

二、产业发展导向

第五条:本县辖区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等建设的相关项目,具体范围为:

(一)金属(非金属)冶炼业: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勘查、开发、选冶和精深加工;工业利用品位以下低贫矿产资源的开发加工利用;

(二)水泥建材业:水泥生熟料生产加工,水泥预制品生产加工;石灰岩、花岗岩、辉绿岩、角闪岩、砂石、粘土等工业及民用各类建材业生产加工;

(三)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马铃薯、莜麦、荞麦、油菜籽、药材等优势种植业及其精深加工;肉类、皮毛新产品开发、饲草料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保鲜等;

(四)旅游服务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服务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

(五)生态林牧业建设:风蚀沙化治理、防风带建设、五荒地开发利用及其畜牧业养殖;

(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能源(含清洁能源)、交通、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七)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城区改造;

(八)其它行业:医药、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建设。

三、投资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 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 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经营县内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联营企业;

(三)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经营;

(四) 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TOT方式(资产经营权或收益权转让)、BT方式(建设-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

四、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区内外投资企业分行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凡在县境内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兴办的鼓励类生产性企业(包括矿产资源种类与储量勘查;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水泥建材、其它民用工业用建材),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期满后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凡在县境内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水利、清洁能源、收费道路、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工程),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每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5%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上述奖励期限为5年。

(三)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马铃薯、莜麦、荞麦、油菜籽、药材等优势种植业及其精深加工;肉类、皮毛新产品开发、饲草料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保鲜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五荒地开发及畜牧业养殖等生态型投资项目,5年内征收的各种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从事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实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从事金属类矿产资源采选生产的企业、其它非金属类矿产资源粗加工企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的小规模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2年后3年内50%奖励给企业。

(七)凡县境内注册从事商贸物流、技术开发的项目,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其所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后3年内50%奖励给企业。

(八)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特殊重大项目,其税收优惠可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九)以BOT、TOT方式兴办的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鼓励外来投资者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允许外商按国家政策开展项目融资。

五、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从事农牧业生产开发和生态建设的,经政府批准,确定开发者使用年限,到期可申请延续,但最长使用年限须按《土地管理法》执行。

(一)凡进入县境内投资规模超过10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前3年所交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3年后2年内所交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农畜产品加工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年的,征收土地占用税;闲置两年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六、投资服务保障

第九条:凡投资者来县内兴办企业,由县招商局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持有有效证件、资料齐备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后,按行业规定期限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者以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登记证作为交费依据,凡收费登记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标准部分,有权拒交。

第十一条:对守法经营的所有投资企业将加大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若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本县同样执行。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武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公布之日后新入驻的企业不再享受以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