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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区外客商、企事业单位、个人来我区踊跃投资,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的引进,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奖励企业50%,用于企业发展;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奖励企业50%,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奖励企业30%,用于企业发展;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奖励企业30%,用于企业发展。

第三条 若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税收奖励比例在第一、二条基础上上浮20%,若投资方为国内500强企业,税收奖励比例在第一、二条基础上上浮10%。

第四条 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二条奖励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奖励留区部分50%的政策。

第五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从业人数30%以上),自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奖励企业50%。

第六条 对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并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企业,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区财政按项目新增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企业50%。

第七条 购买、兼并我区亏损、关停企业,安置原有企业职工达到现有从业人数50%,新注入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奖励企业50%。

第八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由区财政按其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10%奖励引资人。

第十条 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有偿无息资金和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由区财政分别按其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和1.5%奖励引资人。

第十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生产性独资项目并建成投产的,在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由区财政对引资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引进项目投资到位资金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

元),奖励企业一年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的3%;

(二)引进项目投资到位资金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奖励企业一年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的5%;

(三)引进项目投资到位资金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企业一年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的8%;

(四)引进项目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一年实际上缴税金留区部分的10%。

引进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独资项目,享受本条上述核算奖励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凡为我区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在新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由区财政按新企业外来投资额度占总投资比例所形成的新增税金留区部分的5%奖励引资人,以技术或设备投入的,折合成资金额计算。

第十三条 凡为我区引进公益性项目(非盈利性项目)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资人。

第十四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国家或自治区投资并取得实效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奖励范围以外,在投资、引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重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奖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奖励,将随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一年一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东河区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河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