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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农业生产模式,积极推动内蒙古订单农业发展之路

统计报告 第[2017]105号一、订单农业的概念及发展形式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上种植成本上涨,不同程度出现了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增产不增收,甚至出现不少耕地撂荒的现象。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生产模式已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省市悄然兴起的订单农业应运而生,不仅是有益的探索,而且成为利民增效的好途径。这种新模式以订单为纽带,把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大力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发挥出了积极现实作用,给内蒙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所谓订单农业,也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客户(农产品购买者)签定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中国订单农业最早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它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是农村政策不断深化旅游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产物。订单农业形式多样,从外省市一些地区的发展情况看,订单农业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一是粮食主产区与销区签定粮食购销合同,一般是粮食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签定粮食购销合同,产区粮食企业再向农户签定粮食产销合同,被称为“大订单”。二是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三是农户与科研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主要是签定农作物制种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发展订单农业。四是农户与专业批发市场签定合同,依托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五是农户通过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定合同,依托中介流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从订单双方利益出发,建立生产者与不同的需求者之间的产销关系,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双方利益,促进生产发展。二、我区发展订单农业的局限和阻力对于内蒙古,订单农业近几年的新事物新模式,有待于不断地学习借鉴。如何正确引导,探索推动内蒙古的订单农业,逐步规范,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目前内蒙古在发展订单农业存在的问题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订单农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内蒙古大部分的订单农业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村自为战,户自为战,缺乏有序的组织引导。这从两个层面来看:从生产者层面看,有的对订单农业的内涵把握不准,对订单农业条件了解不够,只凭发展订单农业的热情,签下一些不切实际的虚假单、模糊单,给了农牧民错误的市场导向,结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从收购方层面看,有的经营者抱有坑农心理,有些订单甚至就是以高价兜售产品为目的,收购时或是见不到踪影,或是以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压价拒收。二是订单农业合同不规范。规范的合同是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但从调查情况看,合同不规范是订单农业发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有的主体不明确,以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名义与客户签定订单农业合同,但这二者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资格;有的内容不详细,程序不完善,所谓的订单只是买卖双方的一纸“君子协议”,对农产品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一些关键环节缺少明确规定。三是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不高。正是由于目前订单农业发展还处于无序状态,加之合同不够规范,结果导致订单农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据统计分析,目前内蒙古订单农业履约率比较低,有一半以上的订单成为一纸空文。即便是一些比较规范的合同,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有时也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制约内蒙古订单农业发展的主要还是体制方面的原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或农民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履行合同的自觉意识,受眼前利益驱动,往往存有短期行为。这是订单农业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由于合同履约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订单农业的名声,挫伤了产销双方发展订单农业的积极性,为今后加快发展订单农业增添了新的制约因素。二是订单农业发展缺乏有效的载体。主要集中表现在三点:首先,龙头企业发展水平不高。从调查情况看,订单农业能否最终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水平。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不快。由于分散的农户与企业不是对等的主体,发生合同纠纷以后,一家一户的农牧民很难与企业讨价还价。但由于目前内蒙古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迟缓,全区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难以代表农牧民与企业进行谈判,不能有效维护农牧民利益,订单农业发展缺乏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订单农业发展环境不够优越,突出表现在订单农业发展所需要的指导管理体系还不到位。由于农民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客观上需要有关部门立即介入,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好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是无论从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方面均存在着不少漏洞,由于企业在谈判中居于强势地位,一旦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受损的往往是农牧民。三、探索推动发展内蒙古订单农业新途径任何一种新模式的发展,都要充分地考虑现实需求,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出发,灵活应用和定制。针对目标客户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策略匹配,切不可以模式套模式。内蒙古订单农业模式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才能走得更远。针对内蒙古订单农业发展实情,现提供五项对策途径以供参考商榷,对策。1.要正确把握订单农业的内涵。订单农业的核心是通过契约关系,稳定交易行为,是规避市场风险、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矛盾的重要选择。但也必须明确,订单农业只是发展市场农业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所以,一定要正确把握订单农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把订单农业的发展重点放在名特优农产品和专用农产品生产上,以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占领市场,获取订单。同时,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优质农产品是订单农业的前提,但优质农产品只有被市场接收、被更多的消费者认可,才能形成更多的订单。因此,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我市名优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订单农业发展中赢得主动。2.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是订单农业的主要依托。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尽快建设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区域优势、经济规模和市场前景的龙头企业,以此带动订单农业发展。同时,要协调好企业和农户的关系。在种养殖过程中,当有的农户遇到各种灾害受到损失时,企业都拿出扶持金,帮助农牧民度过难关,而农牧民也严格按照企业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合同双方实现了“双赢”。3.要积极培育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是订单农业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培育壮大各种类型的中介服务组织。一是大力发展农牧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合同双方地位不对等状况的根本措施。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基本经验,在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联合与合作,把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成立行业协会特别是专业协会,担当起发展订单农业的主力军。三是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组织、鼓励、吸引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引导他们不断增加投入、扩大规模、提高水平,积极拓市场、跑订单。同时,要注重提高农牧民经纪人的素质,使他们不断提高营销水平,增强文明经商、合法经营意识,不仅能够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且能较好地防止和调解订单履行中发生的纠纷。4.要规范订单农业发展。订单农业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要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责、权、利相配套的制约机制。一是增强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农牧民和企业树立法制观念,增强自律意识,依法签约,认真履约,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二是提高合同的严密性。合同是订单农业的载体。发展订单农业,必须签订好完备、严密、可操作的合同,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争议,特别是要把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列详细、定明白,这是防止企业压级、压价的有效手段。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操作,保障了订单的有效履行。三是加强对订单农业的依法管理。要健全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就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给以后违约者以警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要强化培训,让双方知道订合同怎么能更科学、更准确,出现问题后怎样解决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5.要创造有利于订单农业发展的优良宽松环境,是促进内蒙古订单农业加快发展的基本保证。一是要发挥好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发展订单农业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订单农业,更需要发挥政府的规划、组织、桥梁和监督作用。要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多渠道、全方位地搜集信息,及时为农牧民提供正确的市场导向。同时依法保障企业和农牧民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订单农业发展环境。二是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这既是新形势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订单农业的迫切需要。要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逐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程”,特别要注意与国际农产品标准接轨,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三是要提高农牧民发展市场经济的素质。要进一步增强农牧民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标准品意识,严格按照订单的要求去履行职责,以良好的信誉和高质量的产品树立形象,赢得订单,与企业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