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2016年内蒙古家庭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统计报告第[2017]124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和城市人口老龄化日渐严重,人们对家庭服务需求日渐强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家庭服务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也成为我区服务业发展中新的动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劳动就业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解内蒙古家庭服务业政策发展现状和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内蒙古统计局通过问卷调查及调研,较为深入地了解了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家庭服务业发展情况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型产业。据自治区人社厅统计,2016年末全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12.5万人。我局此次调研覆盖8个盟市,大部分依据自治区人社厅提供的政策扶持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共调查家庭服务业企业21家。经过汇总21户家庭服务业企业调查数据,其发展特点如下:(一)营业收入增长,成本费用下降2016年,在市场有效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全区21户被调查家庭服务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宣传成本增加,其营业成本同比增长2.5%,低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同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较去年同期下降1.6%。(二)就业增加,平均薪酬下降2016年,被调查的21户企业从业人数户均达到492人,且因为近年以来家庭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加大,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22人。家庭服务具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特点,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一定贡献。但同时,因家庭服务业普遍对人员学历和技能要求低,相应的职工薪酬也低,人均应付职工薪酬仅为1373元,比上年下降8%。(三)落实政策成效主要是改善了经营条件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使企业取得成效的问卷中,27.3%的调查企业认为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36.4%的调查企业认为提高了服务质量,45.5%的企业选择改善了生产经营条件。结果表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落实成效,主要是改善了家庭服务业工作条件。二、家庭服务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情况为全面推进内蒙古家庭服务业就业工作,积极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龙头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家庭服务业向规模化、规范化、职业化、品牌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内蒙古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1]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并落实了多项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此次被调查的21家企业大部分享受过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的各种对家庭服务行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具体看,包头地区家庭服务企业在入户开展家庭服务业务时,每两单给予100元的入户服务补贴;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确认的品牌家庭服务机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品牌建设补贴;就地就近服务居民设立的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站),经考评合格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建设补贴;家庭服务业企业年度考评为优的家庭服务机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补贴;兴安盟培训基地每培训一名家庭服务人员,享受1000元每人每年就业补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巴彦淖尔市家庭服务企业享受自治区以奖代补 、家服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就业部门的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补贴扶持和优秀家庭服务企业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锡林郭勒盟一些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季度营业收入9万元以下税务减免优惠政策。通过上述财政补贴、贴息等政策措施,企业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助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提升家庭服务的规模和水平,让更多群众受益。三、主要困难和问题(一)营改增后,部分家庭服务企业税收不降反增调查显示,2016年被调查企业税负并没有明显减少,有的反而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究其原因,营改增后企业由原来营业税适用税率5%变为现在增值税适用税率6%,企业缴纳税种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家庭服务业支出较大的是人力成本,而人力成本无法抵扣,造成实际上税负有所增加。(二)家庭服务企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瓶颈目前,我区不少家庭服务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状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达到规模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很少,行业内缺乏大型龙头企业,无法发挥行业优势,扩宽发展渠道,形成良好的产业聚集;家庭服务业由于宣传途径、宣传成本等限制,导致其地域化服务较为明显,企业难以短时间建立企业商誉,无法发挥企业内在服务优势,不少企业很难得到客户认可;一些家庭服务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在受理业务、提供服务等方面效率低下,不善于利用专业化的家庭平台,无法整合线上和线下资源,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充分共享,制约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三)企业用工形式制约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庭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对家庭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家庭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采取员工制企业化运作的家庭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服务员依法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家庭服务企业为其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家庭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单位的用工形式多为员工制与中介混合形式,只有少数企业是员工制。以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用工形式为员工制,与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的内容,由于企业为家庭服务人员只缴纳意外险,没有提供相应的三险;工资偏低,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每月1760元、二类地区每月1660元,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为1400元至1500元等无法达到减免要求。(四)信息管理系统等新技术研发和使用财政支出较大目前,由于政府部门要求和提供相关资金支持,在一些企业建立了本地区信息管理系统,目的是为更好掌握客户日常情况和提供家庭服务提高便利,但是由于此类服务收入项目有限,系统维护和运营成本较高,致使该信息管理技术无法持续有效推广。(五)“五险一金”等缴费成本逐年提高企业反映,无论规模大小,企业一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为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2016年调整比例后,整体费率略有上升。同时,家庭服务业属劳动密集性行业,员工薪酬水平相对较低。根据规定,社保缴费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这意味着月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下限的职工,需以下限基数缴费。调研中很多企业反应“五险一金”占经营成本的比例逐年提高,“五险一金”已对企业造成较重负担。(六)家庭服务业企业存在融资困难部分企业反映,家庭服务业规模比较小,自身缺乏固定资产进行抵押,他们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很大。因此,部分家庭服务业企业遇到资金紧张情况仅靠向企业内部员工借款方式度过难关,这样的财力大大限制了企业壮大和发展。四、几点建议(一)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助力家庭服务业更好发展。有针对性的对各行业提出扶持政策,并且明确政策导向,让政策落到实处。为解决运营资金困难的问题,尤其在贷款、税收、金融等方面要给与企业实际的帮助。加大财政等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发展多种便民服务,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对老年人和特殊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二)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企业加入协会。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个地方行业协会组织的健全程度,反映了一个地区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目前,以锡林郭勒盟为例,该盟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服务业企业70户、个体192户,但仅有31家是锡盟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接近九成仍处于各自为战的游离状态。行业标准是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而协会在履行好其作为家庭服务行业管理服务主体职能,规范市场,建立机制,制定标准,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组织家庭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树立行业品牌等方面至关重要。(三)努力健全行业保障机制,提高家庭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水平。要积极建立与推进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让家庭服务岗位有更多的人愿意干。要加强家庭服务员职业化管理。一方面,雇主与家庭企业签订合同,避免了与分散的家庭服务员打交道,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相比,更科学合理。另一方面,让家庭服务员成为公司员工,有家庭企业做后盾,家庭服务员的利益相对有保障。这样才能解决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家庭服务行业人员的流失率,从根本上稳定家庭从业人员这支队伍,有利于全区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