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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促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第四条 所申请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

  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六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专利

  1.专利申请

  1.1 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1.2 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5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300元。

  2.专利授权

  1.1 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800元。

  (四)植物新品种权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五)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对被批准为大连市或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知识产权数量超过15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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