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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加速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培训机构及园区企业的界定参照《规定》中的要求认定。

  第三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以下简称软件人才)是指在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1年以上、年薪6万元(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软件人才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原则参照个人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范围原则是年薪6万元以上,年薪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100万元年薪进行奖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可适当调整奖励范围。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是全市软件人才奖励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软件人才奖励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软件人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

  (三)受理全市软件人才奖励的申诉工作;

  (四)负责落实市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软件人才奖励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内软件人才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受理本区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组织的软件人才奖励的申报;

  (三)负责本辖区的软件人才奖励的审核;

  (四)负责本辖区软件人才奖励情况报送市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人才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时间是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

  第八条 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组织本单位的软件人才奖励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

  (四)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其它材料:

  1、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一并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一经发现企业、培训机构、园区企业或个人在申报软件人才奖励中有违法行为及违反规定中第三十条要求的,经核实后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及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转送至本级政府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办理软件人才奖励资金的拨付,将软件人才奖励资金直接汇入已设立的被奖励的个人帐户中,由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奖励结果通知相关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