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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建昌县投资置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条 凡是我县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统称客商)在建昌县辖区内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除房地产项目外),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税收

第三条 客商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内由政府全部奖励,第四至六年减半奖励。所征个人所得 税由政府全额奖励。

第四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的25%的部分,由政府每年按80%奖

励,第四至六年减半奖励。

第五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包括荒山、荒

地、荒坡、荒滩、荒水)的客商投资企业,自有营业收入起,前三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政府全额奖励。

第六条 客商投资生产性的建筑物,从竣工之日起,三年内所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政府全额奖励。

第七条 客商投资企业契税征收后,由政府按60%奖励。

第八条 客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政府全额奖励;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全额奖励。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政府按年度连续奖励前五年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条 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税收属地方财政所得在50—1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按25%的比例在年终以奖励形式返还企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政府奖励50%。

三、土地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根据用地性质,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客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批准的经营年限确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事业、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上述土地使用权(仅限地表)期满仍需要继续使用,可办理延长手续。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赠送10亩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0OO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0万元,再赠送1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租赁政府所属工业用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3元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者如愿购买该土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优先安排并给予8折优惠。

第十四条 租用国有闲置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5元收取。经营期满5年的,5年后返还头2年租金。

第十五条 客商在建昌原国营凌河化工厂区、鸽子洞高杖子原部分厂区、乡镇企业的闲置厂房,新上生产性工业企业,可无偿使用。

第十六条 县内合作者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且合作期10年以上的项目,5年内县内合作者不分土地部分的红利。

第十七条 客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含连房屋一同转让的),连续两年未按合同使用土地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收费

第十八条 客商投资生产性工业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免收建昌县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客商投资启动长期停产企业或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客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五、其它

第十九条 税收、土地使用和行业规费的优惠条款还适用于客商承包、租赁、兼并、购买的企业及参股额占总股金30%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条 客商投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其税收、土地使用和行业规费的优惠还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客商及代理人、管理人员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时应及时到县经济贸易局申报登记,并办理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客商证》。对持此证者,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及时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家属,子女就医,子女就学(免收借读费)等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县内公民当年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O万元以上(须经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核实)可享受本规定税收、士地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有贡献者,按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而客商投资又有要求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