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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有关规定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投资项目提出土地使用权。

(二)按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亩,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亩)和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占用地面积的30%以上)确定用地限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经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进入乡镇级工业园区被认定为重点项目的企业享受如下土地优惠政策:

1、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0年内土地租金由市政府支付。

2、以政府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式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以农村集体或家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经营期未满10年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非税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工本费、劳务费、服务费通过协商方式按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以外,一律免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十大产业集群中的非生产性项目、完善城市功能项目、社会公益型项目等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三、权益保护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十大产业集群的非生产性企业,政府实行“三制”:

1、行政许可代办制:即企业在办理入驻凌源的各类手续时,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办;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代办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行政事务代理制:即企业在凌源市范围内处理各类行政事务,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代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社会治安零风险承诺制:即对企业加强治安防范,实行重点保护,保证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

(二)境、域外投资者在供暖、供气、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和银行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十大产业集群中的非生产性企业,依据《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实行挂牌保护。

(四)对在凌工作的境域外投资者,达到一定的投资额度,由市政府颁发《荣誉绿卡》,给予特殊优待。

(五)对于发展前景好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四、引资奖励政策

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引荐人或有功人员,经有关方面认可后,给予奖励。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21—6824023

地址:凌源市北大街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