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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喀左投资,促进喀左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喀左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对进入喀左县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工业地价为6.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工业地价为4.7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工业地价为3. 5万元/亩;投资规模较大、税率较高、高新技术产业、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直至达到零地价。

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投资额度特别大的,将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并予以行政处罚。对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投产后二年内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将取消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引入喀左县的域外投资项目实行“点对点”一条龙式的全程跟踪服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方法办理,所需资料备齐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并积极主动协调办理市及市以上相关部门的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由县级主要领导亲自协调;固定资产投资3千万元—1亿元,由县委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领办协调;固定资产投资l千万元—3千万元,由园区、乡(镇)、场一把手全程服务。

第四条项目引进单位或中介人只承担项目的前期洽谈引入工作,待进入园区、乡(镇)、场后,由项目落入园区或乡(镇)、场全程为企业办理相关入驻等手续,并协调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保障。

第五条县财政建立工业项目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建设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含1000万元,以下同),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县享部分,第一年40%奖励企业,第二年、第三年3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县享部分,第一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第三年 40%奖励企业。上述奖励用于企业弥补征地支出或技改支出。

对落户喀左县的项目,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五年,市级以上的部分由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项目奖励方面:

l、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税收工业类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给中介人,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2、对项日引进单位或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在改建、扩建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时,以及现有企业嫁接、改造、联合生成新的固定资产时,计入相关部门任务考核指标,视情况给予奖励。

3、对国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其投产后或其创办的企业每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连续3年以上的,可安排其子女或直系亲属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考核胜任机关工作的)到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家由有关部门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第八条项目奖励的认定:

l、高税收工业类项目的认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项目办、财政局联合认定(高税收工业类项目是指综合税率6%以上的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项目办牵头组织认定;

3、项目纳税额的认定: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认定;

第九条项目中介人的界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引进单位和项目落户单位共同界定。一般界定:新建项目,域外第三方直接介绍到本县并直接投资的,所需费用在第三方奖励费用中列支。(负有招商引资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资,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中介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奖励不兼得,项目引进单位只计算项目完成任务指标,项目奖励归属于中介人。

第十条对中介人的奖励执行,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指定联合考核组检查核定,报县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喀左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