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清河工业园区起步区的建设和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6.5万元/亩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所发生的税费),并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宽松的土地政策扶持。
三、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帮助其协调解决生产流动资金;帮助企业争取享受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贴息政策。
五、企业实行开工建设、办理手续同步进行,并为企业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六、起步区基础设施达到“八通一平”,保证具备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
七、本政策适用于清河工业园区起步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亩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对重大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八、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