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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兴城临海产业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临海产业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按200万元/亩的投资强度确定用地规模,土地出让享受成本价。

2、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连续两年在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实缴土地价款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税费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当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四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技改和科研经费。

3、改扩建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享受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

4、异地注册、总部经济等“零”占地项目,每年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奖励给企业。

5、免收入驻产业区工业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费除外),涉及省、国家的基本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临海产业区承担。

第四条 奖励政策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1‰奖励引资人。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安排引资人的1名子女或直系亲属(30周岁以下、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到兴城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3、入驻企业的外聘专家及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按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五年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对大型旅游、酒店、物流、商贸及房地产等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条 入园企业全面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和辽宁沿海经济带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购企业等,园区还将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和“一站式”办公,协助进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政策由临海产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