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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及备案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执法部门: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及新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民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现将报送2017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备案2016年度安全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及备案时间

(一)2017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送时间。具有行政检查职权的部门,请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函、行政检查计划汇总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政府法制办。

(二)2016年度安全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备案截止时间。已开展安全领域行政检查的部门,请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2016年开展行政检查情况报政府法制办备案。从2017年开始,安全领域开展的行政检查备案时间为年底前。逾期将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报送行政检查计划的要求

(一)报送审核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通过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办报送。

(二)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应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三)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制定了行政检查计划,下级机关不再制定。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都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机关统一制定综合检查计划。

三、行政检查计划审核及要求

(一)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检查计划要逐个进行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政府将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单位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要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二)全面落实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情况的发生。

联系人:符强

邮箱:fzb87854212@163.com

联系电话:87854212(兼传真)

附件:1.关于将××检查纳入××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函

2.××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3.××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4.××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5.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

6.行政检查结果报告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