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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新民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民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富民的战略目标。根据农业部《辽宁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农科﹝2016﹞1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目标任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务农骨干农民教育培训,激励有志青年和农科学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目标任务

对2016年新民市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试、考核,对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341人进行认定。

三、工作措施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粮油、蔬菜、林果等农业生产及服务,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投入或拥有经营资源产权,掌握一定的专业科学,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一)认定标准及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标准。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劳动力年龄内(60周岁内)的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2.初级职业农民应接受过系统专业技能培训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职业农民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认定范围以粮田(玉米、水稻)、蔬菜、果树、设施农业等作物为主,且相对集中连片。玉米种植面积80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裸种蔬菜(瓜果)种植面积3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3亩以上;果树栽植面积30亩以上;林木种植300亩以上。其他作物种植规模按年纯收益3万元标准认定面积。

4.产业经营规模较大(大户、家庭农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二)申报与认定

1.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乡(镇)、村推荐县农村经济局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6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由市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2.申报材料。(1)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4)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3.认定主体。市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机构组织进行认定。

(三)资格管理

市农村经济局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并确定专门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考核一次。对取得资格证书后又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注销其资格证书。要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考核审定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提高支持、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效益。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制。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郭浩然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邓光 市农村经济局局长

赵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兴隆市农村经济局副局长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局,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高兴隆市农村经济局副局长

人员:王丙义市农广校校长

王福全市区域站站长

邢红雨市区域站书记

张昕东市水产站站长

杨春艳市农广校教务主任(高级农艺师)

王俊 市农广校办公室主任(高级农艺师)

刘晓峰市农广校教师(高级农艺师)

方萍 市农广校教师(农艺师)

2.加强项目政策扶持

通过市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协调农业、土地、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政策、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突破现有政策体制机制方面的限制,在政策支持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和办法,建立充满活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机制,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向集约化发展,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吸收城市富余资金,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使传统农业变为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尽快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使得新一代职业农民获得较高收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让职业农民成为带动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的带头人。

3.强化监督管理

市农村经济局和市财政局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认定工作考核、监督。对新型职业农民采取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1)准入机制。对认定341户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2)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4.强化信息公开、报送和宣传及时公开培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官方网站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任务、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和联系电话等。及时报送认定工作进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方法及扶持政策并积极参加。

附件:1.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2.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3.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附件1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富民的战略目标。根据《辽宁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农科﹝2016﹞184号)文件要求,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粮油、蔬菜、林果等农业生产及服务,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投入或拥有经营资源产权,掌握一定的专业科学,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标准。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劳动力年龄内(60周岁内)的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2.初级职业农民应接受过系统专业技能培训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职业农民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认定范围以粮田(玉米、水稻)、蔬菜、果树、设施农业等作物为主,且相对集中连片。玉米种植面积80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裸种蔬菜(瓜果)种植面积3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3亩以上;果树栽植面积30亩以上;林木种植300亩以上。其他作物种植规模按年纯收益3万元标准认定面积。4.产业经营规模较大(大户、家庭农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乡(镇)、村推荐县农村经济局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6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由市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认定主体。市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机构组织进行认定。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并确定专门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考核一次。对取得资格证书后又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注销其资格证书。要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考核审定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提高支持、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效益。

第八条以设施农业、粮食作物主导产业为重点,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中遴选341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1.准入机制。对认定341户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2.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社会环境,提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学习学员积极性,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形成,根据《辽宁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农科﹝2016﹞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三条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四条鼓励参训人员积极认真参加学习,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学员实行奖学金制度,即按参训人数10%比例,市政府给予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员每人1000元表彰奖励。

第五条依据相关政策,优先奖励和扶持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规模大、机构健全、财务规范、信誉良好,引领群众致富作用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养殖水面承包。对新型职业农民连片承包经营土地优先进行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其生产能力。

第七条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和创业需求,教育培训机构将优化涉农专业设置,加强涉农专业师资调度,通过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不间断培训指导服务、订单培养、送教下乡、远程教育、项目引领等模式,满足获证职业农民知识更新需求。

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申报涉农项目,优先享受省、市、县相关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惠农补贴和相关支持。

第九条简化新型职业农民办理与农业相关证照的审批程序,注册费用实行优惠。

第十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获证农民可自愿申办家庭农场,没有获证农民不得申办。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企业,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二条新型职业农民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规定的,可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优先向职业农民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视规模、效益和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依据相关政策与规定,优先对新型职业农民予以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扶持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减轻职业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宣传动员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应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对参保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赔付,并争取上级政策补助,以较高比例进行赔付,以减轻职业农民损失。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新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