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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目前已形成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60余项,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专项资金的立项、拨付等审批手续更加规范、支出使用更加科学、成效更加显著。近年来,专项资金在扶持产业发展、推动项目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加大,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专项资金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项目库建设滞后,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预算执行中仍存在调整变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欠佳,预算支出进度需要进一步加快;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立的清晰度、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专项资金管理中相关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以滚动规划为牵引、以宏观政策目标为导向、以规范的项目库管理为基础、以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为支撑、以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的、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规模适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新机制。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实效。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别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一是拟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编制中长期滚动计划,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未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一般不予安排预算。二是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要规范设置,做实做细,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预算安排应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提前1个月报人大财经委审查,做到与全市预算编制时间相协调。三是项目库应实施全周期滚动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各单位要完成项目的储备工作,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填写规范的文本,包括实施主体、支出范围、实施周期、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四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库中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调剂、结余结转、绩效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纳入预算安排的延续性项目原则上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

(二)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办法编制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一是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区、单位和项目,并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二是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规定,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机制。三是在专项资金执行中,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计划变更或调整须将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与刚性约束。四是市财政局要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一是加强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说明书和支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二是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采集专项资金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加强绩效评价实施管理。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对于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须说明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查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绩效监督和绩效审计工作。四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效果好的项目,继续支持或增加预算安排;对绩效结果差且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增量或减少、暂停安排,直至取消。

(四)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管理、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一是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中应按照《预算法》以及中央、省、市三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市人大全口径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二是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三是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要求统筹使用,最大程度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相关领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四是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应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5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强化专项资金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是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应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预〔2015〕1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应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根据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制度,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纪问责,依纪依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做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及各牵头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审计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牵头单位应带头抓落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与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各部门要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理顺管理关系,完善管理制度,科学管理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