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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对经区政府认定、符合于洪区众创空间标准的综合类和专业类创客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且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用房、政策咨询、创业导师、融资支持、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全方位服务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二条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在创客基地内孵化的企业,自纳税登记之日起,给予最高连续三年财政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企业在此期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和个人所得税入区库部分。(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三条对创客基地孵化一年以上,出园后在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符合于洪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创客基地财政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当年新增纳税额入区库部分的20%;给予企业连续三年财政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企业新增纳税额入区库部分的50%。(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四条对获批为市级以上的创客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区政府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不兼得)。(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五条支持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双创基金、担保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按各类基金面向区内企业开展投资、担保等业务规模,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牵头部门:投融资中心)

第六条对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200万元财政补贴。对企业经区投融资中心备案并在“新三板”或辽宁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40万元或40万元财政补贴。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牵头部门:投融资中心)

第七条区政府设立于洪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选择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或短期“过桥”信贷融资。

第八条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于洪区“双创之星”评选活动,对获选企业、创客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及创新创业者,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获得市以上创新创业荣誉称号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上级奖励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与第四条政策不兼得)。(牵头部门:发改局)

第九条支持区内现有企业通过直接购买、合作等形式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产业化生产经营,经区政府认定后,视科技成果转化拉动企业税收增长情况,给予企业财政资助。(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十条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按级别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财政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局、经信局)

第十一条鼓励区内企业利用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并投入生产经营,经区政府认定后,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创新服务费用的20%给予财政补助。(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十二条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十三条对申报获批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后,视企业生产运营和新增效益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局)

第十四条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出租出售闲置厂房场地等闲置资源承接创客基地孵化出园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给予出租出售方财政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出租出售闲置资产实际缴纳房屋租赁税或房产交易税入区库部分,最高连续补贴三年。(牵头部门:财政局)

第十五条对经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租用区内闲置厂房的,给予新租用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0元租房补贴,最高连续补贴三年;需要新征占土地投资建设的,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财政资助。(牵头部门:财政局)

第十六条上述政策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