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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精神,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同时享受医疗、供暖等救助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为“三无”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为“三无”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紧急救援和生活帮助。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场所,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市基本建设资金补助150万元。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纳入市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市基本建设资金补助100万元。市财政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市财政补助30万元。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五)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属性,可依托县级(含开发区)福利机构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在满足常年病人基本托管需求的前提下,托管机构可将部分床位向社会开放,满足更多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托管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业。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鼓励和培育发展为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八)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每月125元;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分5年给予每张新增床位每年400元的建设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设置集中护理型床位,为“三无”失能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失能老年人提供规范化服务,对实际使用床位,每月每张床位补贴400元。

(九)明确土地使用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原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养老机构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