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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切实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爆发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共大石桥市委、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规定》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0万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在我市园区内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资项目,征地费用除补偿费和应上缴部分外,由园区代缴。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投资类外资项目,对实际利用外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每平方米土地优惠50元人民币;对实际利用外资占投资总额100%的,每平方米土地优惠100元人民币。对已享用过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用此项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引资单位安排财政供养事业编制人员1名。 五、对外资项目所需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根据企业要求,市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六、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环保的外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本政策由大石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