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更快地打造2.4平方公里商业聚集区,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针对服务业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行业特点,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大石桥市朝阳路以东、红旗路以西、蟠龙大街以南、石桥大街以北2.4平方公里内,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按投资规模适当配比房地产用地,实行公开挂牌方式一并出让,并提供净地服务。
第三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项目建成后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比例奖励给项目企业,第四、第五年按50%比例奖励给项目企业,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第四章 收费减免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免。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第六条 新建外资项目注册费、评估费和验资费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外资项目建成后,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比例奖励给项目企业,第四、第五年按80%比例奖励给项目企业,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第六章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据服务业局公开选定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监督后,报大石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金额依据营口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和中介组织的验资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监督后,报大石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新上项目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按供地合同要求使用土地。对没有按时开工、竣工,投资不按时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大石桥市服务业局负责解释,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