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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或办事处等)和具有上述总部性质的域外有采购、销售等附属机构(不包括生产、加工基地)且总部核算的企业总部落户我区的总部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奖励采取补助、贴息、贴租、奖励等方式。

第四条 对新办、新迁入总部企业,以购置房产和自建办公用房落户的,予以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购、建房补贴和连续三年的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租赁场所落户的,予以一定额度的房租补贴和连续三年的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五条 对原有不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总部企业,视企业发展情况给予连续三年的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六条 国家、省、市产业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等可兼得。

第七条 扶持奖励由区街两级分别承担。

第八条 区经济贸易局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资格认定并提出意见,提交西岗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批,由区经济贸易局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岗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