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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鼓励镁质材料产业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镁质材料产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加速推进高端镁产品,向航空、航天、船舶、汽车、电子等领域迈进,加快国家镁质材料产业化基地建设,在《中共大石桥市委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大委发【2011】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落户大石桥市镁质产业工业园区、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符合《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大石桥市鼓励发展的镁质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镁金属、镁合金、精细镁基化工、高档镁质建材和高端镁质耐材等高科技产业化项目;镁质材料产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采用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牵动作用大等优势。

  二、土地、厂房政策

  1、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征地费用除上缴上级和补助补偿费外,其余由园区代缴。

  2、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和新产品等计划,包括研发中心和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甚至给予零地价和资金配比支持。

  3、根据新建项目需要,政府融资代建标准厂房。租金按投资额度给予优惠,特殊好的项目免收租金。企业回购标准厂房,按成本价给予优惠。

  三、财税政策

  1、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拨付给园区,其中80%由园区拨付给投资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形成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拔付给园区,其中50%拨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其它税收(除契税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拔付给园区。其中,80%拨付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10%拔付给招商镇区、园区或部门,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10%拔付给用地村,用于新农村建设。

  4、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政府按当期基准利率给予1年贷款贴息。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