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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长政发〔2005〕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县政府十五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市场准入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注册投资发展的民营企业。第二条参与我县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前企业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事业单位改制的,原来未登记注册,允许其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第三条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等自主创办企业的,减免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费。第四条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对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人员投资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第二章财政金融第五条建立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政府每年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列入不少于5%的民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吸纳社会就业等重点骨干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1%作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鼓励企业发展涉海工业、交通运输、能源开发、无公害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和服务等,政府相关部门除将积极争取到的国家和省、市对全县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外,县政府每年还将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予以适当的补助或奖励。第七条鼓励发展旅游业,县政府每年将单独安排不少于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的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投资开发观光游轮(潜艇)、水上运动、大型室内海水游乐等较大旅游项目,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对经营渔家旅店的业户进行星级评定,被评为县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渔家旅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和1万元奖励。对旅游开发项目,按照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建设“三废”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的,将一次性给予排污处理设备投资30%-50%的资金补助。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转产转业,从事海上垂钓、观光等特色旅游项目,按船只功率大小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8.8千瓦及以下)、5000元(8.8千瓦-16千瓦)、1万元(16千瓦以上)奖励。对组织旅客到长海旅游消费的旅行社,按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上岛人数,分别给予1万元(3000人及以上)、2万元(5000人及以上)、5万元(1万人及以上)的奖励,奖励期限截止到2010年5月1日。对开办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购物专卖店的企业,县政府将采取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予以扶持,并按投资额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投资5万元及以下)、1万元(投资5万元以上)奖励。第八条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凡被评为名牌等产品的,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再按以下标准,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凡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被评为辽宁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被评为大连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凡产品被认定为有机食品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绿色食品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无公害食品的,奖励5万元。同时,县政府将统一申请的长海域名商标提供给驻县企业协会会员和工商联合会会员使用。第九条鼓励企业参加各类认证,凡一次性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认证、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和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第十条鼓励在长海县内投资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残疾人等社会事业和其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项目,可减免权限内的一切费用。第十一条鼓励、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县政府将定期奖励重合同、守信用的民营企业和个人。第十二条支持各商业银行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开办个人创业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以此作为对企业提供小额担保的有效依据。针对民营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不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第三章税收减让第十三条鼓励外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对新建国外投资项目(含港、澳、台),税收实行以下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的外资项目,自缴税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政策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性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性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按10%税率征收。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其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汇出所得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在投资总额内,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凭确认书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十四条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上缴税金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予以扶持。第十五条对新开发旅游纪念品、开办旅游商品购物店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节约型、环保型的工业生产企业,其节水(淡水)、节电、降低单产能耗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抵减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第十七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创办旅游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仓储、居民服务业、饮食以及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十八条对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等自主创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外)及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所占比例35%及以上的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第四章土地(海域)使用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深加工、修造船、旅游项目,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投资建设道路、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实行划拨用地。对修建码头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县级留成部分可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凡被列入县政府重点支持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准后,也可将土地作为投资入股。第二十三条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因工期紧、建设用地报批时间较长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可以按规定办理控制性工程用地的先行用地报批手续,工程开工不受批准时间限制。第五章人事劳动第二十四条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国外专家和智力,并申报引智项目。凡申报的引智项目被市外国专家局编制为年度引智项目计划的,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县人事部门可向市外国专家局争取引智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将以政府雇员方式聘请旅游规划、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根据工作业绩确定薪酬,最高年薪可达20万元,具体标准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或接受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凡当年新引进人才或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超过5人,年度将按企业税费上缴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所引进人才或接受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免费实行人事代理。第二十七条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现行参评或考试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含乡镇企业职称及同类职称),经人事部门认证,财政部门核准,报县政府批准,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4000元、2000元的职称补贴。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在民营企业中定期开展“优秀引进人才”、“招才引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引进人才”和“招才引智先进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招才引智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十九条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申办县内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不办常住户口但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学校就学的,教育部门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享有当地同等待遇。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三十条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本着优先从快,随到随办的一站式服务,全程办事代理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第三十一条严格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保护民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投诉事项,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与企业建立定点联系,实行服务联系卡制度,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企业的治安秩序。第三十二条实行首次违规预警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无主观恶意且属首次违规,尚未对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经营行为,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首先对其进行预警,不实施行政处罚,只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定时间予以整改。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民营企业运行的跟踪服务指导,对企业经营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服务,尽快解决问题。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出台后,我县此前所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