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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投资政策

一、审批政策

1、抚顺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OO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总投资额在3O0O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上级部门审批。对国家鼓励类,并且外部条件能自行平衡,无需国家协调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自行审批,并报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审批单位在收到上报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转报。

2、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其他三县、四区享受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O万美元)国家鼓励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3、根据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家三部委第21号令精神,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4、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对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其在国外采购的进口设备,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对于确能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外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出资政策

1、投资比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以技术作价投入的外商投资额,其技术作价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应有相应的实物或资金作投资。

2、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O%。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O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O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其追加的注册资增加的投资额比例,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3、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O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4、合作期限

(1)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

(2)对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长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确定。

(3)对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三、涉外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对于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在上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O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